山西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及選調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筆試朔州考區溫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4年度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及選調高校畢業生筆試將於3月16日、17日舉行。為方便廣大考生順利參考,現將有關事宜提示如下:
一、筆試時間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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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地點
朔州市實驗中學
朔城區第二中學校
朔城區第四中學
朔城區第五中學
朔城區第七中學
朔州市朔城區第九小學校
三、注意事項
1.請提前熟悉考點地址、交(jiao)通(tong)路(lu)線(xian)。本(ben)次(ci)考(kao)試(shi)參(can)考(kao)人(ren)數(shu)較(jiao)多(duo),考(kao)點(dian)分(fen)布(bu)分(fen)散(san),建(jian)議(yi)考(kao)生(sheng)在(zai)考(kao)試(shi)前(qian)一(yi)天(tian)實(shi)地(di)察(cha)看(kan)考(kao)點(dian),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考(kao)點(dian)周(zhou)邊(bian)交(jiao)通(tong)通(tong)行(xing)情(qing)況(kuang)和(he)停(ting)車(che)場(chang)地(di)容(rong)量(liang),合(he)理(li)安(an)排(pai)出(chu)行(xing)方(fang)式(shi),預(yu)留(liu)充(chong)足(zu)時(shi)間(jian),確(que)保(bao)考(kao)試(shi)當(dang)天(tian)按(an)時(shi)到(dao)達(da)。
2.請仔細檢查證件和文具。考生憑準考證、本ben人ren有you效xiao居ju民min身shen份fen證zheng方fang可ke進jin入ru考kao場chang。如ru身shen份fen證zheng遺yi失shi或huo過guo期qi,請qing盡jin快kuai到dao公gong安an機ji關guan補bu辦ban臨lin時shi身shen份fen證zheng。建jian議yi入ru場chang前qian仔zai細xi檢jian查zha並bing妥tuo善shan保bao管guan需xu要yao攜xie帶dai的de證zheng件jian和he文wen具ju,以yi免mian耽dan誤wu考kao試shi。
3.請自覺遵守考場規則。考試開始前30分鍾,考生開始入場。考試開始30分鍾後,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考試時嚴禁將手機、計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環、藍牙耳機等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有關設備帶至座位,否則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考試時請自覺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督和檢查,按要求存放物品,對號入座。
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
附: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節選)
中共朔州市委組織部
朔州市人事考試中心
2024年3月13日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節選)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塗)、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製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製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係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係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責任編輯: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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