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
及選調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筆試
大同考區溫馨提示
各位考生:
山西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及選調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筆試將於3月16日-17日舉行。為幫助考生做好考前準備,順利參加考試,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筆試時間和科目
|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 3月16日 | 9:00—11:00 |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
| 14:00—16:30 | 申 論 | |
| 3月17日 | 9:00—11:00 | 公安專業科目考試 |
2、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認真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確認考點考場信息,按要求準時到達考點進入考場。
3、考前30分鍾,考生開始入場。考試開始30分鍾後,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考試時嚴禁將通訊設備(如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藍牙耳機)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否則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考試時請自覺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督和檢查,按要求存放物品,對號入座。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須與報名時一致)方可進入考場,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請盡快到公安機關補辦臨時身份證。
4、請提前熟悉考點地址、交(jiao)通(tong)路(lu)線(xian)。由(you)於(yu)本(ben)次(ci)考(kao)試(shi)參(can)考(kao)人(ren)數(shu)較(jiao)多(duo),考(kao)點(dian)分(fen)布(bu)分(fen)散(san),建(jian)議(yi)考(kao)生(sheng)在(zai)考(kao)試(shi)前(qian)一(yi)天(tian)實(shi)地(di)察(cha)看(kan)考(kao)點(dian),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考(kao)點(dian)周(zhou)邊(bian)交(jiao)通(tong)通(tong)行(xing)情(qing)況(kuang)和(he)停(ting)車(che)場(chang)地(di)容(rong)量(liang),合(he)理(li)安(an)排(pai)出(chu)行(xing)方(fang)式(shi),預(yu)留(liu)充(chong)足(zu)時(shi)間(jian),確(que)保(bao)考(kao)試(shi)當(dang)天(tian)按(an)時(shi)到(dao)達(da)。
5、請注意保護個人答題信息。筆試後,將對考生答卷進行雷同檢測,被認定為試卷雷同的,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處理。請注意保護好自己的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影響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後,答題卡、試題和草稿紙要整理好,放在課桌上,全部交回,不得帶出考場。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中共大同市委組織部
大同市人力資源考試鑒定中心
2024年3月12日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節選)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塗)、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製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製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係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係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小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