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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太原市教師隊伍建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意見》(晉人社廳發〔2017〕35號)和《關於做好2023年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3〕11號)等政策規定和要求,結合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下達的招聘計劃,決定開展2023年太原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公開招聘教職工工作,為太原開放大學等56個直屬學校公開招聘教職工304名。
一、招聘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三)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按需設崗、按崗招聘的原則;
(五)堅持優化結構、保障重點的原則。
二、招聘對象
符合招聘條件和崗位所需具體要求的高校畢業生(不含2023年畢業的定向生和委培生)、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三、招聘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1.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1987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7日期間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82年4月28日及以後出生)。
2.具備崗位所要求的學曆學位。
報考者的學曆需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2023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須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參加自學考試、成人考試等教育形式人員的畢業證和學位證、留學回國人員的學曆學位認證書須在公告發布之日前取得。
在符合專業等其他條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報名應聘學曆要求為大學本科的崗位。
3.所學專業與崗位要求一致。
本次招聘專業要求按照教育部最新公布的高職(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招生專業設置,其中高職(專科)和本科按照“陽光高考”專業知識庫設置,研究生按照“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專業知識庫設置。
高校自主設置的研究生專業、國(境)外學曆學位的專業、技工院校專業等未列入的,由負責資格審查部門根據學科代碼、主要課程、研究方向等進行認定。
曆次本科專業目錄調整、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調整、專業學位領域調整前的專業,按照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認定。
4.由我省選派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含晉西北計劃)和參加我省“選聘大學生村官工作”(不含2018年以後錄用的選調生)、“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設崗位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可報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崗位”。
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山西籍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對待,報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崗位”。
5.按(an)照(zhao)國(guo)家(jia)和(he)我(wo)省(sheng)有(you)關(guan)政(zheng)策(ce)規(gui)定(ding),港(gang)澳(ao)地(di)區(qu)的(de)中(zhong)國(guo)公(gong)民(min)和(he)台(tai)灣(wan)同(tong)胞(bao)在(zai)事(shi)業(ye)單(dan)位(wei)公(gong)開(kai)招(zhao)聘(pin)中(zhong)享(xiang)有(you)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權(quan)利(li),可(ke)應(ying)聘(pin)到(dao)內(nei)地(di)事(shi)業(ye)單(dan)位(wei)就(jiu)業(ye),應(ying)聘(pin)人(ren)員(yuan)須(xu)具(ju)備(bei)招(zhao)聘(pin)崗(gang)位(wei)所(suo)需(xu)的(de)專(zhuan)業(ye)或(huo)技(ji)能(neng)等(deng)相(xiang)應(ying)條(tiao)件(jian)。
6.要求教師資格證的崗位,報考者教師資格證書的學科學段應與崗位要求的學科學段一致;同學科高學段教師資格證可向下融通(不含幼兒園)。報考者的教師資格證或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需在聘用前取得,否則不予聘用。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1.現役軍人和在讀的非2023年應屆畢業生;
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被開除公職的、在立案審查期間或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招聘紀律行為的;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服務年限規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6.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報考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8.報考者不得報考聘用後即構成《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崗位。
報考者在本次招聘報名之後、聘用之前已成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或已被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予聘用。
招聘條件或崗位要求的現役、試用期、服務期、工作經曆等的截止時間和職稱、從業(職業、執業)資格的取得時間,除有明確要求外,均為公告發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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