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
回流的優秀人才指縣域外文物保護、醫療、農業領域的在編在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2.具有應縣戶籍(含曾經為應縣戶籍)或有在應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曆,亦或配偶在應縣工作。
3.具有全日製本科及以上學曆學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9年3月6日以後出生)。獲得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年齡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84年3月6日以後出生);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曆的年齡放寬至45周歲以下(1979年3月6日以後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曆的年齡放寬至50周歲以下(1974年3月6日以後出生)。
4.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獲得過優秀等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為回流對象: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試用期未滿的;有服務年限規定且服務期未滿的;有其他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不宜回流的情形。
三、安置原則
1.“平行對口”安置原則。
2.擇優錄用原則。
3.雙向選擇原則。
四、回流程序
按照縣委統一安排,由縣委組織部牽頭,會同縣委編辦、縣人社局、縣財政局及相關用人單位,組織實施人才回流相關工作。
(一)報名申請
報名時間為公告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18:00前(工作日期間)。報名方式為現場報名,由個人向中共應縣縣委組織部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應縣優秀人才回流申請表;
2.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曆學位認證書;
3.身份證、戶口本(或縣公安部門出具的銷戶證明);
4.省(市)級獎勵證書;
5.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
6.結婚證(配偶在應縣工作的申請人員需提供);
7.醫療領域人才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
8.在編在崗證明。
(二)資格審查
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資格審查與報名同時進行,隨報隨審,電話回複審查結果。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於回流工作的全過程。
(三)組織考察
考察主要采取審閱個人檔案、談話的方式進行,著重對擬回流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及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考察。不按規定參加考察者,視同放棄資格。
(四)公示與聘用
在適當範圍內對擬回流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相關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谘詢電話:
附件:應縣優秀人才回流申請表.xlsx (12.8 KB)

